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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投集团组织召开管道燃气收费政策调整新闻沟通会
2012-06-29            

    2012628915市城投集团在万豪大酒店组织召开管道燃气收费政策调整新闻沟通会。市物价局服务业价格管理处徐斌处长、资源环境价格管理处王忠国处长,市燃气集团董事长吴晓�d、总经理俞建国、副总经理程雯、副总经理王东及省、市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会议会议由市城投集团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胥东主持。

    新闻沟通会上,市物价局徐斌处长通报201271日起杭州市管道天然气收费政策调整事宜,说明了对新建住宅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住宅(即建设时未实施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且未交纳预埋费的住宅)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服务费、对表后安装收取表后设施安装服务费,同时停止执行现行管道燃气开户费等名义的收费政策并对杭州市新、旧管道燃气收费政策内容进行了对照

    沟通会上市燃气集团总经理俞建国详细介绍了市燃气集团管道天然气价费调整后新的服务内容及承诺事项主要包括新用户申请开通管道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拆改修、撤销开通申请、终止或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退户受理等内容并对近期服务可能出现集中申请开通现象解释了杭燃集团的承诺,同时也恳请社会各界给予支持和谅解。俞建国总经理还对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为切实做好收费调整工作,从629日起各项服务措施将在杭燃集团门户网站各营业网点公告,同时杭燃集团已组织力量开始受理退户业务

(办公室 供稿)

 

 

 

现公布2012年6月28日管道燃气收费政策调整新闻沟通会的新闻通稿。内容如下:

    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城市管道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12年5月,浙江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现行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与表后燃气设施安装服务费。

    根据浙价资[2012]128号文件要求,日前杭州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杭价服[2012] 143号),明确了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为配合做好杭州市管道燃气设施收费调整工作,有序、高效、平稳地处理好管道燃气各项工作,现将最新相关内容予以发布。

 

一、浙江省规范管道燃气设施收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于5月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新建住宅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住宅(即建设时未实施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且未交纳预埋费的住宅)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服务费、对表后安装收取表后设施安装服务费,同时停止执行现行管道燃气开户费等名义的收费政策。主要内涵如下:

   (一)预埋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应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用于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改造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用于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三)表后设施安装服务费及其它收费: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施设备,或燃气设施设备的拆、改、修及其它服务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应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收费:非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及申请使用燃气的流量协商确定。

   (五)收费标准制定原则: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城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成本、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原则,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杭州市新、旧管道燃气收费政策内容对照

原:

   (一)管道燃气开户费:居民开户费1700元/户。

   (二)管道燃气预埋费:建住宅管道煤气管线预埋工程造价为14元/平方米。

现: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收取开户费。

   (一)按照补偿完全预埋成本的原则,核定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元,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

   (二)按照略低于现行开户费标准,补偿部分改造成本,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1000元/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市区残疾人家庭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管道燃气改造费减半收取。

   (三)表后设施安装服务费及其它收费按照成本价由用户自行承担。市区残疾人家庭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管道燃气申请开通时表后安装(含人工材料)减半收取。

   (四)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改造费按照相应成本及申请使用燃气的流量协商确定。

   (五)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及改造费标准经当地政府提出后,报杭州市物价局另行核定。减免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